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鲁肃大道示范街小高层3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6791154XD。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125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鲁肃大道示范街小高层3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6791154XD。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125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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