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市宏桥预应力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7205号
原告成都市宏桥预应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2020年10月9日,成都市宏桥预应力有限公司称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欠付货款,故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此外,成都市宏桥预应力有限公司亦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成都市宏桥预应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宏桥预应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元
书记员  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