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6民初21340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8.3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瑞敏
法官助理 姜玥莹 书 记 员 俞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