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9941号
申请人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存款690万元或等值财物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侃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许雅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