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918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作力,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告: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88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书面表示双方就该纠纷协商解决完毕,本案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立案当日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故本案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 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