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3575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女,201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88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与被告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