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3575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女,201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88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与被告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