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昱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昱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1606号
申请人:***,男,199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璟,上海融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昱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6977268R,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北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帅。
被保全人:刘帅,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沛县魏庙镇斗虎店**。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苏州昱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昱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帅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97.3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江苏诺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昱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帅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97.3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