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48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208137918,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河棚镇泉石村杨湾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申请人:苏州昱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大石头巷33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明,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3068号(4号楼1017室)。
法定代表人:李兆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韵锦,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昱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48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中杜、苏州昱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9月21日,***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昱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凌 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尤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