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4886号
申请人:***,男,1982年8月13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苏州昱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大石头巷33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帅。
被申请人:苏州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3068号4号楼1017室。
法定代表人:李兆荣。
***与***、苏州昱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昱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覃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