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3民初4668号
原告:焦作市红白蓝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武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焦作市红白蓝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焦作市红白蓝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红白蓝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焦作市红白蓝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