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云霄县陈岱镇人民政府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2民初2281号

原告: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北斗工业园金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668744098。

法定代表人:许志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滨,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丹,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霄县陈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陈岱镇聚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2003891574K。

代表人:方长城,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翔云,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晖制造公司”)与被告云霄县陈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陈岱镇政府”)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晖制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滨、吴丹丹,被告陈岱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翔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晖制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岱镇政府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判令陈岱镇政府接收一台垂直压缩设备(规格型号KHLY100)和一辆8T压缩式对接垃圾车(规格型号:FKH5160ZDJE5)并向科晖制造公司支付货款603000元;3.判令陈岱镇政府按货款603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陈岱镇政府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通过招投标后确定科晖制造公司为招标设备的中标人。2018年9月28日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科晖制造公司为陈岱镇政府提供2辆8T压缩式对接垃圾车(规格型号:FKH5160ZDJE5)及2台垂直垃圾压缩设备(规格型号KHLY100)。1辆8T压缩式对接垃圾车(规格型号:FKH5160ZDJE5)单价为250000元,1台垂直垃圾压缩设备(规格型号KHLY100)单价为353000元,陈岱镇政府应向科晖制造公司支付货款1206000元。《产品购销合同》对产品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科晖制造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设备的生产并已装配完毕,具备交付条件。科晖制造公司已按陈岱镇政府要求完成其中1辆8T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及1台垂直垃圾压缩设备的安装及开机调试等义务,并由陈岱镇政府确认验收合格。但陈岱镇政府至今仍未通知科晖制造公司送货并安排安装剩余1辆8T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及1台垂直垃圾压缩设备,亦未支付剩余货款603000元,陈岱镇政府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陈岱镇政府辩称,一、涉案《产品购销合同》采购的2套设备实际只交付1套,答辩人也已向科晖制造公司支付了该套设备的货款,并无违约。

科晖制造公司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中表述到:“另科晖制造公司已按陈岱镇政府要求完成其中1辆8T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及1台垂直垃圾压缩设备的安装及开机调试等义务,并由陈岱镇政府确认验收合格”,针对该套经由答辩人确认验收合格的设备,答辩人已经履行了收货及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答辩人并无违约。

二、第2套设备尚未交付系因合同约定不明及科晖制造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的,非因答辩人过错。根据陈岱镇政府的观点系科晖制造公司交货不及时导致。

(一)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第三条:“交(提)货地点:按需方指定地点送货”之规定可知,合同中对科晖制造公司的送货义务明确约定为将设备送达至答辩人指定的地点,但合同中对答辩人指定的地点并没有明确约定,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补充约定。

(二)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是在2018年9月28日,而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第四条:“交(提)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交到需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之规定可知,科晖制造公司应当在10月28日前将设备送达至答辩人指定的地点,但至科晖制造公司起诉之日,科晖制造公司一直未主动与答辩人协商确定送货地点,致使设备至今仍未送达至答辩人。因此,第2套设备至今尚未交付系因科晖制造公司方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的,非因答辩人过错。

三、第2套设备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答辩人未向科晖制造公司支付货款不构成违约,科晖制造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规定:“货物到达需方所在地时,安装完毕,需方向供方支付95%的货款,余款5%质保期(一年)满,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可知,涉案《产品购销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有约定先后顺序,科晖制造公司的送货安装义务在前,答辩人的货款支付义务在后,因此,在本案科晖制造公司尚未送货安装调试完成之前,答辩人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答辩人拒绝支付货款不构成违约,科晖制造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应当不予支持。

四、涉案《产品购销合同》签订目的是为了执行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政办[2018]118号文件精神,现因合同签订至今已长达2年,但科晖制造公司仍未向答辩人交付第2套设备,致使答辩人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具有实际意义。

答辩人与科晖制造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涉案《产品购销合同》的合同背景是为了执行上级单位传达的开展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答辩人才与科晖制造公司签订了涉案《产品购销合同》,向科晖制造公司购买相关垃圾治理设备。根据云政办[2018]118号文件《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云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第2页第2段:“第二阶段从2019年1月份开始,按照“五有”标准(有完备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完善的监管制度、有长效的资金保障),全面推行市场化运营管护模式,全面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可持续、不回潮”的内容可知,上级单位文件要求答辩人在2019年1月份开始要具有完备的设施设备全面推行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

但自《产品购销合同》签订至今已长达2年,科晖制造公司仍未按约定向答辩人交付第2套设备,导致答辩人无法按时按文件规定进行推行市场化运作,致使答辩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可知,科晖制造公司的迟延交货行为已导致答辩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有权要求解除涉案《产品购销合同》并拒绝接受第二套设备。《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科晖制造公司的原因和情势变化,再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涉案《产品购销合同》签订是基于当时的上级文件要求开展的专项行动需要,时效性较强,现因科晖制造公司至今仍未向答辩人交付第2套设备,相关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已经结束,答辩人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本案科晖制造公司要求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判令解除涉案《产品购销合同》,驳回科晖制造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①云霄县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科晖制造公司提供证据②产品购销合同、证据③采购验收单、证据④陈岱镇竹港村中转站现场照片、证据⑤设备照片、证据⑥生产通知单、生产部生产任务、8吨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最终)检验表、三缸垂直设备(调试)检验项目表、入库单。陈岱镇政府质证后对证据②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陈岱镇政府违约,反而证明科晖制造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对证据③有异议,不能证明陈岱镇政府违约。对证据④有异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证据⑤、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科晖制造公司内部的工作程序。本院认证认为,《产品购销合同》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科晖制造公司提供的其它证据与《产品购销合同》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科晖制造公司已按案涉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生产完成相关设备并进行前期准备,可进行交付。本院对科晖制造公司提供的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陈岱镇政府为证明自己的抗辩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云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2018]118号文件,证据2云霄县陈岱镇人民政府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转运服务合同、陈岱镇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清运合同、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情况说明。科晖制造公司质证后对证据1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该文件与本案不存在关联,且本案属于政府招投标行为,文件行为属于政府内部行为,不能免除陈岱镇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和承担赔偿的义务。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证实陈岱镇政府存在违约行为,在与科晖制造公司签订招投标合同后又在合同没有履行情况下又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垃圾清扫项目合同,该证据不能免除陈岱镇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和承担赔偿的义务。本院认证认为,陈岱镇政府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4月10日陈岱镇政府委托漳州市天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就垂直式垃圾压缩设备及垃圾运输车辆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50622]ETH[GK]2018008采购计划批复号E5-CDZZF-GK-201803

-B0092-ETH)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科晖制造公司为中标人。2018年9月28日科晖制造公司与陈岱镇政府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科晖制造公司为陈岱镇政府提供2辆8T压缩式对接垃圾车(规格型号:FKH5160ZDJE5)单价为250000元,总价款500000元及2台垂直压缩设备(规格型号KHLY100)单价为353000元,总价款706000元,合计货款1206000元,“三、交(提)货地点:按需方指定地点送货”。“四、交(提)货时间:合同签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交到需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五、检验标准、验收方式及期限: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当日,需方应与供方对货物进行清点并签收货物验收单。需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超过约定时限未提出异议的,视同验收合格。”“七、结算方式及期限:货物到达需方所在地时,安装完毕,需方向供方支付95%的货款即1145700元,余款5%即60300元质保期(一年)满,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八、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合同签订后,科晖制造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设备的生产并已装配完毕,具备交付条件,并于2018年11月20日将其中1辆8T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及1台垂直垃圾压缩设备交付给陈岱镇政府,并安装、开机调试,陈岱镇政府于2018年12月28日验收合格,并支付了该设备的货款603000元。但剩下的设备并未交付、安装、开机调试。陈岱镇政府没有通知交货,也没有向科晖制造公司支付货款。

另查明,2019年4月22日陈岱镇政府对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转运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为中标人。双方签订了云霄县陈岱镇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转运服务项目合同,约定对陈岱镇(东片区)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转运。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合同进行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转运服务。2019年4月22日陈岱镇政府对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转运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漳州市环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成为中标人。双方签订了云霄县陈岱镇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清运合同,约定对陈岱镇岱东村等七个行政村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转运。漳州市环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合同进行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转运服务。

本院认为,陈岱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科晖制造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成为中标人,继而与陈岱镇政府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本案属于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陈岱镇政府与科晖制造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交(提)货时间为合同签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交到需方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科晖制造公司依约完成设备的生产并已装配完毕,但陈岱镇政府仅通知科晖制造公司交付其中一套设备,迟迟不通知科晖制造公司交货剩下的设备,致使交货条件尚未成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陈岱镇政府在没有与科晖制造公司协商如何履行合同状况下,2019年4月22日陈岱镇政府以因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政策进行了调整为由,对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转运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并与案外人签订了云霄县陈岱镇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转运服务项目合同,约定由案外人对陈岱镇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转运服务,导致陈岱镇政府继续履行产品购销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陈岱镇政府的行为,是缺乏诚实信用的表现,构成严重违约。本院在诉讼中释明科晖制造公司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赔偿损失,但科晖制造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现科晖制造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在事实上无法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陈岱镇政府的违约行为给科晖制造公司造成损失,科晖制造公司可以另行诉讼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30元,减半收取计4915元,由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劲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阿彬

书 记 员 梁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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