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23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戚氏街道办事处五郎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戚氏街道办事处五郎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2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戚氏街道办事处五郎庙社区居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戚氏街道办事处五郎庙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付案件执行款127537.51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扣划陕西省汉中市戚氏街道办事处五郎庙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账户129170.63元,其中货款69864.88元,违约金55466.75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94元,案件受理费1240元,执行费1805元。现申请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已领取货款、违约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合计127365.63元。执行费1805元已由陕西省汉中市戚氏街道办事处五郎庙社区居民委员扣缴。申请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2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2年6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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