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县东厦镇人民政府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北斗工业园金乐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668744098。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滨,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丹,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东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县东厦镇东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2003891611R。
负责人:朱来香,镇长。
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东厦镇人民政府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2日收到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考虑以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0元,减半收取5490元,由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王梓聪
审 判 员 朱俊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阿娇
书 记 员 常艺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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