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云霄县陈岱镇人民政府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北斗工业园金乐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668744098。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丽,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霄县陈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陈岱镇聚星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2003891574K。
负责人:方长城,镇长。
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霄县陈岱镇人民政府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2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欲与被上诉人云霄县陈岱镇人民政府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欲与被上诉人云霄县陈岱镇人民政府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30元,减半收取4915元,由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王梓聪
审 判 员 朱俊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阿娇
书 记 员 洪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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