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39、440号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晟,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预交),两案合计1600元,按规定各收取400元,两案合计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礼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