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22执242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2020)宁01民终228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0796.58元,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2803.8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80796.58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案件受理费2910元。申请执行人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4348元,执行标的共计300858.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执行应由被执行人以280796.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的利息为6743.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由被执行人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743.93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6743.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旭旻
审判员 高 波
审判员 张 铎
书记员 王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