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

乌海市力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内0303民初824号
原告乌海市力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乌海市力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海市力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34元,减半收取计3417元。
审判长  高扬 审判员  张峰 审判员  陈波
书记员  史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