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8731号
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红石路**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2194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源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东升门路****14-4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9943X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源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立案。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翁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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