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6850号
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423号负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21945Q。
法定代表人:杨艳燕,总经理。
被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534400690。
法定代表人:邹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左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侯倩玲
书记员刁依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