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7508号
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423号负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21945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9.99元,减半收取5564.99元,由原告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 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乔 宇 飞
书 记 员 ***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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