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4财保23号
申请人:**(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B栋研发楼办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XN2B7D。
法定代表人:孙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桥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CNMM6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阳支行(账号:20×××26)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阳支行(账号:20×××26)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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