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川(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泽瑞可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德川(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21财保4号

申请人:德川(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B栋研发楼办公201。

法定代表人:孙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可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通泰街居民点南栋四单元201房。

法定代表人:金冶。

申请人德川(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可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可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昭平县瑞泽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额度为320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南**可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昭平县瑞泽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

二、以上财产进行保全的额度为3,200,000元;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川(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楼庆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林家阳

书 记 员 罗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