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川(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德川(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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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24执3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川(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B栋研发楼办201,组织机构代码MA48XN2B7。




法定代表人:孙熠。




被执行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桥前村,组织机构代码MA2CNMM66。




法定代表人:朱成吉。




申请执行人德川(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4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川(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6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朱成吉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川(湖北)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申请对被执行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4执38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远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