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4执4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文昌路1号文昌坟B3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380***96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琳,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15号2#二层04、05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50566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7#。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75437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霞一品大酒店(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15号2#二层04、05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65519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1962年10月3日出生,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霞一品大酒店(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财产短期内暂时无法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