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9004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9号。
被执行人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毛小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编号:仙土执处【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查明: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5月占用仙桃市三伏潭镇毛小村一组集体土地2930.44平方米新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仙桃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编号:仙土执处【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930.44平方米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仙桃市三伏潭镇毛小村民委员会;2、责令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06.91平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及其他设施;3、没收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800平方米用于办公、住宿的板房及其他设施;4、对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2930.44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29304元罚款。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7日向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编号:仙土执处【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的职权由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2月26日向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仙资规执催【2019】1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鄂仙检行公【2018】42900400016号检察建议书复印件1份、违法线索登记表复印件1份、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编号:仙土执停【2018】12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1份、违法线索核查报告复印件1份、立案呈批表复印件1份、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编号:仙土执调【2018】51号接受调查通知书复印件1份、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编号:仙土执调【2018】51-1号接受调查通知书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仙桃市三伏潭镇毛小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仙桃市三伏潭镇毛小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仙桃市国土资源监察局违法占地勘测委托书复印件1份、仙桃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承诺书复印件1份、测绘资质证复印件1份、作业证复印件2份、现场勘测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3张、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复印件1份、勘测定界表复印件1份、勘测面积表复印件1份、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勘测图复印件1份、仙桃市三伏潭镇毛小村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复印件1份、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利用现状图复印件1份、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复印件1份、关于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复印件1份、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复印件1份、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编号:仙土执告【201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复印件1份、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编号:仙土执听【2019】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复印件1份、仙桃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编号:2019007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呈批表复印件1份、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编号:仙土执处【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仙资规执催【2019】1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复印件1份、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仙资规执抄【2019】5号抄告单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8份、仙桃市三伏潭镇毛小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
本院认为,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编号:仙土执处【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仙桃市雄泰建材有限公司收到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编号:仙土执处【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的编号:仙土执处【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