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元菱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元菱电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4民初3203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0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李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元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49号22-C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元菱电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8年5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