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元菱电梯有限公司

南京鼓楼医院与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江苏省元菱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6652号 原告:南京鼓楼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小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元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49号22-C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鼓楼医院与被告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江苏省元菱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部分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鼓楼医院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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