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6652号
原告:南京鼓楼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元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49号22-C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鼓楼医院与被告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江苏省元菱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部分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鼓楼医院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