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富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2执恢2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女,1948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富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及(2019)沪0112执异10号执行裁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国平钱款人民币290,437.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