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富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82341号
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胡汉达,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负责人:邱建章,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智永
审 判 员  戴 姣
人民陪审员  梁秋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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