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富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1822号
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胡汉达,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建章,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铁红
审 判 员 杨立转
审 判 员 刘 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陆 琳
书 记 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