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异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海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元、唐逸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女,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称,**公司与尚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并经强制执行,尚隆公司尚未全部履行义务。经查询发现,尚隆公司于2014年4月进行清算,并于同年6月注销登记,明确表示无债权债务,由被申请人***、***签字确认。故请求本院变更两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
经审查查明,2009年9月27日,**公司与尚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63万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63万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因尚隆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09)闵执字第9502号立案执行。当月29日,尚隆公司与**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但尚隆公司未能支付欠款。
另查明,2014年1月25日,尚隆公司在文汇报刊登注销公告中,同年4月25日作出注销清算报告。股东***、***签字确认清算报告并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由(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2009)闵执字第9502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尚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申请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未了事宜,愿意承担责任。因此,申请执行人**公司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清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被申请人***、***为(2009)闵执字第950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对(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上海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金联涌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人民陪审员  史嘉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慧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