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地和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地和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6269号
原告:北京天地和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三层316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红敏,北京天驰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天地和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天地和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天地和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地和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天地和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雅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