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某某、邓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24民初2285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某某,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全州县利发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七一村委3队太平铺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盘菲菲,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丰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东五路远信光电产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戴凤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泽湖,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广西丰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经原告追加申请通知被告全州县利发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被告*某某申请委托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就原告*某某的伤残程度鉴定。原告*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4031元,减半收取20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谭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