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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唐某某、邓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24民初228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邓某某,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全州县利发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七一村委3队太平铺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丰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东五路远信光电产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某,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邓某某、广西丰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经原告追加申请通知被告全州县利发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参加诉讼,经被告邓某某申请委托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就原告李某某的伤残程度鉴定。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4031元,减半收取20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