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天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天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天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中路3号2幢1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达州奥巴克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商贸物流园区B2-2号秦巴医贸园B区展示楼四楼2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天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奥巴匹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703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天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达州奥巴匹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0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4月15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达州奥巴匹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工商、房产、土地、矿产、有价证券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达州奥巴匹克有限公司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嗣后,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达州奥巴匹克有限公司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本院已对***、达州奥巴匹克有限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达州奥巴匹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天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 炜

审判员 张小松

审判员 秦 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