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天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天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执19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天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572721XA。

法定代表人:李开鹏,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日,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执行人:段小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段述玲,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2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2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瑞天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段小龙、段述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70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天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小龙、段述玲、***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85094.5元、广告费4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94094.5元人民币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四川瑞天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段小龙、段述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1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段小龙、段述玲、***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段小龙、段述玲、***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也巧

审判员  黄立波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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