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259号南座305铺。
法定代表人:黄智雄,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宁宇,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晴,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154号928自编B8。
法定代表人:肖彩云,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8368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其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情况及银行账户存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财产调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扣划2500元,该款项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并在终本约谈笔录中签名确认。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冻结的银行存款并已划扣发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10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彤
审判员 周 晖
审判员 黄晓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梁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