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西酷尚英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执2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259号南座305铺。
法定代表人:黄智雄。
被执行人:广西酷尚英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1号楼1单元1-1-903号。
法定代表人:蔡海峰。
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广西酷尚英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9745号裁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有关消费令,对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进行限制。本院已将本案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卢玉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耿博瀛
书 记 员 陈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