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点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3民初7201号
原告:***,女,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银桂,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韵,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点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陈科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珊,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305铺/div>
法定代表人:黄智雄,职务: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仲书,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诚伯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之**iv>
法定代表人:程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井燕,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惠怡,女,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州点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动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视公司)、诚伯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银桂、陈天韵,点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珊,广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鲁仲书,诚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井燕、冼惠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自2008年7月2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与被告诚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原告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22日与被告点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连带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22日的工资差额40358.32元;三、被告连带支付2010年5月2日至2020年2月10日的加班工资29956.87元;四、被告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5174.96元;五、被告连带支付2008年7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3824.58元;六、被告点动公司补发2015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工龄津贴51480元,被告广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08年7月21日,原告入职被告广视公司。被告广视公司安排原告与被告诚伯公司签订了三期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日,被告广视公司强迫原告与被告点动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9年10月3日起,被告广视公司安排原告待岗并降低工资待遇。2020年3月19日,原告收到了被告点动公司的调岗通知书。被告点动公司当日不让原告回原工作岗位上班,注销考勤及工作系统,没收饭卡及工作证,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点动公司辩称,我司自2015年12月1日起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4月13日,原告连续旷工16天,严重违反我司规章制度,我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自2019年10月9日起,我司安排原告待岗。原告待岗期间,我司已足额发放工资,无须补发工资差额。原告经过审批,在诉讼时效内的加班时间只有5.5小时,我司只应补发加班工资66.38元。原告在诉讼时效内的未休年休假只有2天,我司只应补发未休年休假工资700.33元。我司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向原告发放工龄津贴。我司对原告进行调岗,具有合理性,属于我司合法的用工自主权。
被告广视公司辩称,我司与被告点动公司存在业务外包合同关系。我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司无须承担责任。
被告诚伯公司辩称,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在我司离职。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4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点动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22日的工资40358.32元,广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点动公司支付2010年5月2日至2020年2月10日的加班费29956.87元,诚伯公司、广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点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5174.96元,诚伯公司、广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点动公司支付2008年7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3824.58元,诚伯公司、广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确认原告与点动公司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六、点动公司、广视公司、诚伯公司提供2008年7月21日至2020年3月底的工资台账;七、点动公司补发2015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工龄津贴50000元,广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5月2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穗劳人仲案[2020]2390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确认***与点动公司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点动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工资差额3096.29元;三、点动公司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61.42元、休息日(不包括2020年2月2日)加班费345.57元、2020年2月2日加班费193.1元;四、点动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19.43元;五、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提起诉讼。
2020年6月28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2008年7月2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与诚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日,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穗劳人仲案不[2020]37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另查,2015年11月11日,点动公司(乙方)与广视公司(甲方)签订了客服业务外包合同书。该合同主要内容是,甲方将客服业务按实际需求外包,即客服中心的自控他营项目全业务外包或部分业务外包给乙方完成;乙方选派客服代表及服务人员,在乙方管理指挥及甲方监督下完成外包业务,其劳动关系归属乙方;服务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工作场地。
2015年12月1日,***入职点动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工作岗位为客服类人员,工作地点在广州市,实行标准工时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每月1895元(计算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送达文件视为有效送达;《员工手册》、《考勤方案》、《考勤制度》、《离职制度》、《保密协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即点动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乙方(即***)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
自2015年12月起,***工资由基本工资(自2018年1月起调为2000元)、星级工资、绩效工资、夜班补贴、话务补贴、业务发展提成、网关新装激励奖金、节日费、加班费构成。点动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
***工作地点在广州市越秀区,登陆广视公司系统考勤,实行轮班制,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休息时间不固定。
点动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含3天),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带薪假经审批可顺延;公司不提倡加班,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未经审批不予计算加班等。
自2019年10月9日起,点动公司安排***待岗从事分析电话录音等。***待岗期间,点动公司发放了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的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2020年3月基本工资1103.45元;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星级工资分别为151.72元、110.34元;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的绩效工资;2019年10月2日加班费275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的夜班补贴;发放了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的业务发展提成;发放了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节日费,没有发放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的星级工资和绩效工资、2019年10月业务发展提成,没有发放话务补贴、网关新装激励奖金。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平均月绩效工资366.67元。
点动公司于2019年12月安排***休2017年的年休假5天,于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9日安排***休2018年的年休假7天,2019年的年休假10天。
根据《加班申请表》等,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535分钟及休息日加班1天,2016年5月31日休息日加班7小时,2020年2月2日春节延长假上班。
2020年3月18日,点动公司发出调岗通知书。2020年3月19日,点动公司发出调岗通知函,明确调岗情况,职务不变,基本工资调整为每月2100元,增加交通费补贴每月400元,工作地点调整为广州市天河区。***于2019年3月19日收到了调岗通知书,但没有到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上班。2020年3月20日、2020年3月23日,点动公司两次发出催告函,通知***上班。
***工作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13日,点动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连续旷工16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为由,即日与***解除劳动合同。
点动公司按劳动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向***邮寄了上述催告函、解除合同通知书等文件。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问题。***主张自2008年7月21日起入职广视公司,与广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与广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结合***自认与诚伯公司自2008年7月2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自2015年12月1日起与点动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认定***与点动公司自2015年12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点动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与***解除劳动关系。***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至2020年3月22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可行的。
对于***请求确认其与诚伯公司自2008年7月2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已另案申请劳动仲裁,故本案不宜一并处理。
关于工资差额问题。对于基本工资,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7月1日起,广州市最低工资调整为2100元。因此,点动公司应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基本工资差额500元【(2100元-2000元)×5月)】、2020年3月1日至3月19日基本工资差额248.27元【(2100元÷21.75天×14天)-1103.45元】。
对于星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点动公司在待岗情况下,发放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的星级工资、绩效工资,不发放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的星级工资、绩效工资,不具有合理性。因此,点动公司应补发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的星级工资1431.04元(300元×5月+300元÷21.75天×14天-151.72元-110.34元)。
绩效工资是浮动变化的。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绩效工资按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月平均绩效工资366.67元计发。点动公司应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的绩效工资1466.68元(366.67元×4月)。
对于加班费,点动公司应支付2019年10月加班费差额14.66元(2100元÷21.75天×1天×300%-275元)。
对于话务补贴、网关新装激励奖金,该项目与客服代表工作内容挂钩。
绩效工资、业务发展提成均是浮动变化的。***不从事客服代表工作,自2020年3月20日起没有上班,其主张话务补贴、网关新装激励奖金、业务发展提成、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绩效工资、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2日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点动公司应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22日工资差额3660.65元(500元+248.27元+1431.04元+1466.68元+14.66元)。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于2020年2月2日春节延长假上班。点动公司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200%的工资报酬。即点动公司应支付该天加班费193.1元(2100元÷21.75天×1天×200%)。
点动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未经审批不予计算加班等。根据经审批的加班申请,本院认定***于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535分钟,应得加班工资161.42元(2100元÷21.75天÷8小时÷60分钟×535分钟×150%);休息日加班1天零7小时,应得加班工资345.57元(2100元÷21.75天×1天×200%+1895元÷21.75天÷8小时×7小时×200%)。对于***自行制作的加班表,因未经审批,且点动公司不予确认,故本院对***主张的相应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问题。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广州市。点动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通知调整***到天河区工作,于2020年3月19日明确职务不变,基本工资调整为每月2100元,增加交通费补贴每月400元,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既不与点动公司沟通,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经点动公司两次催告均不上班。点动公司以***连续旷工16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向***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本院据此认定点动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合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认为点动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以行为表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点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按照点动公司的规章制度,2017年的年休假可迟至2019年休完。***于2020年3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了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在点动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依公司规章制度享有年休假6天。该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可行的。即2017年***享有年休假6天。
***至2018年7月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没有休2018年的年休假。按照《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之规定,无需考虑对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进行分段计算。即2018年至2019年***享有年休假每年10天。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0日,经折算***享有未休年休假2天。
在本案,***于2017年至2020年享有年休假28天。点动公司已安排***休2017年至2019年的年休假22天,尚应支付2017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158.29元(3911.91元÷21.75天×6天×200%)。
关于工龄津贴问题。***的工资构成没有工龄津贴项目。***请求点动公司支付2015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工龄津贴5148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广视公司与点动公司签订了客服业务外包合同书。广视公司与***既不存在劳动关系,又不存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请求广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至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点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州点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工资差额3660.65元;
三、被告广州点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61.42元、休息日(不包括2020年2月2日)加班费345.57元、2020年2月2日加班费193.1元;
四、被告广州点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158.29元;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卫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嘉琪
钟细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