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浙江得韬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7770号之二
原告:浙江得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4826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赖家双港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5452082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得韬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得韬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财产保全费580元,合计1180元,由原告浙江得韬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