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江西蓝田伟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21民初910号
原告江西蓝田伟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国家井冈山经济开法区。
法定代表人皮德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大佳何镇赖家双巷桥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蓝田伟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蓝田伟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江西蓝田伟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