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惠州市华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26民初4906号
原告:惠州市华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56777476M)。住所地:***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511110414),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惠州市华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惠城区。
被告: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52082-5)。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大佳何镇赖家双港桥头1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810230050),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华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华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2.50元,由原告惠州市华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