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3686号
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873X7。
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第三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储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3469M。
法定代表人:徐明。
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费用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钟 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颖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