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冠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财保655号
申请人:贵州冠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卓越金商地带**涌金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75444523B。
法定代表人:金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储能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3469M。
法定代表人:徐明。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申请人贵州冠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冠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52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冠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BH2135004XXXXXXXXXXXX《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贵州冠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3252000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有效期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依法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冠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5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牟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