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财保4号
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3099号储能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徐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占伟,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思瀚,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元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2-205室。
法定代表人:朱秀龙。
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元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2021年3月1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材料提交本院。2021年4月1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邮寄的补正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元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石北路支行账户(账号13×××41)存款587875.20元。2021年4月13日,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缴纳本案保全费。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587875.20元。
经审查,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元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元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石北路支行账户(账号13×××41)存款587875.20元。
案件申请费3459元,由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范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