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44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12路迈瑞大厦2层B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564183。
法定代表人:刘双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成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3099号储能大厦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3469M。
法定代表人:徐明。
申请人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6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了编号PZDM201844030000000583《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680000元的财产,现原告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深圳市高新园支行81×××00账户内存款368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深圳市高新园支行81×××00账户内存款368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明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捷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