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2797号之二
原告: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109号像素大厦2501房。
法定代表人:邱正友。
被告: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56号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A座901。
法定代表人:徐明。
原告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64元,由原告湖南德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解秋阳
书 记 员  文力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