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冠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6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冠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15号卓越金商地带C区涌金阁1单元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75444523B。
法定代表人:金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平,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56号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A座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3469M。
法定代表人:徐明。
申请执行人贵州冠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员(2020)深国仲裁702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036209.6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债务本息为2050000元。2021年8月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8119××××0001账户存款2072900元。上述扣划所得款项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22900元后,剩余款项2050000元本院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员(2020)深国仲裁7028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员(2020)深国仲裁7028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对被执行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8119××××0001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