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0816833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79700元,并缴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财产登记,被执行人钱成楼无银行足额存款,已对被执行人***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在媒体上曝光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目前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暂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797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82执9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执行员於庆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