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6409号
原告:阿克苏金土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朱正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恒,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孙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克苏金土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淼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阿克苏金土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权,现原告阿克苏金土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苏金土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阿克苏金土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文 杰
审 判 员 牛复云
人民陪审员 陈洁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步甜